东莞市学前教育发展联盟

2023-05-16

为贯彻落实文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第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基本精神,本着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汇聚、统筹并整合东莞市相关院校、科研机构、幼儿园和企业单位等各方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各领域对学前教育发展的作用,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步伐,特组建“东莞市学前教育发展联盟”,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称:东莞市学前教育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性质: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由设置学前教育专业的相关院校、科研机构、幼儿园和企业单位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组建而成的群众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社会组织联合体。本联盟实行理事会制,联盟内各理事会成员单位原有的单位性质、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经费渠道、法人权利等不变。

第三条 宗旨:立足于当前国家重视学前教育的政策趋向,以聚集学前教育行业力量、培养学前教育高素质人才、规范和引领学前教育行业行为、促进学前教育行业发展为根本的目标导向,充分发挥“校、研、园、企”各自的优势,产教研融合,整合并优化办学资源、研究资源和产业资源的配置,提升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就业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的质量,为全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准则: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东莞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联盟内各成员单位之间地位平等、互相尊重、相互支持,遵循平等、合作、诚信、共赢准则。

第二章 职能范围

为凝聚学前教育行业各方力量,本联盟拟在专业建设、人才培育、师资力量、信息资源、科研项目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

第五条 探索专业共建。以中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为基础,探索特色的学前教育专业制度建设,展开课程与教学改革,促进各校专业建设在不同领域的优势互补。以相关院校与幼儿园、企业单位的合作为基础,运用先进的理念共同制定具备针对性、实用性特点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条 加强人才共育。共同开发课程,系统地建立课程体系平台;联合举办多项专业技能大赛和学生活动;合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产教结合,共建教育实践基地;建立开放共享的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师资培训基地,开展职后培训,培养幼儿园及企业集团骨干教师和员工等,共同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学前教育人才队伍。

第七条 推进师资共享。组建跨单位的教师梯队,建立优秀师资共享库,实现师资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幼儿园一线教师和高校教师的互动,多管齐下,提升学前教育人才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实现多方共赢。

第八条 开放资源共用。建立信息资源库,整合全体联盟成员可共享的硬软件资源,积极推动校、园、企之间实训基地、实验室、功能室等资源的流通和共用;加强东莞市学前教育发展的社会调研与信息收集。

第九条 展开科研共创。联盟内部共享各类学术论坛、系列讲座及研讨进修的资源和机会,努力营造联盟的学术氛围及水平。以幼儿园、民办集团所主抓的科研课题和产业项目为契机,申请相关的科研课题,展开常规研讨,以研促教,以研促业,更好地提升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民办集团的服务质量。

第十条 联盟的职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其他与本联盟性质和宗旨相符的一切活动均在本联盟的合作范围内。

第三章 盟员

第十一条 盟员构成:主要由东莞市设置学前教育专业的相关院校(含高职、中职、技工院校等)、院园共进合作单位、省市一级幼儿园、以儿童早期发展为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和中大型儿童产业民办集团构成。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凡具有加入联盟的意愿,承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联盟义务,并有意为东莞市学前教育发展做贡献的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参加。第十三条 单位入盟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书;

(二)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东莞市学前教育发展联盟”盟员单位证书。

第十四条 盟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具有参与由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三)具有监督、质询联盟工作的权利,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对联盟提供的信息、技术、设备、设施等各种资源和招生、教学、实习、就业等各种服务拥有优先使用权;

(五)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盟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和完成联盟的各项工作,主动分享联盟资源,为联盟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盟员要求退出联盟时,应提前 60 天向联盟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盟员若违反本章程规定,经理事会决议后可劝其退出;若损害联盟声誉,情节严重,劝告无效,经理事会决议后责令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运作机制

第十八条 组织机构

(一)联盟设立“东莞市学前教育发展联盟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二)联盟理事会设置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 1 名,由理事单位推荐担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理事单位安排。

(四)符合第三章第十一条、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有:

(一)制定和审议通过修改联盟章程;

(二)组建联盟的工作机构,建立联盟的组织制度;

(三)审议决定理事单位的加入与退出;

(四)研究制定联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研究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通过理事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有:

(一)完成联盟内部各项行政工作,包括协助理事单位审核联盟成员单位的资格、召开联盟内部工作会议、起草联盟内部相关文件和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

(二)负责联盟的内外部业务联络工作,包括联盟业务的对外宣传交流工作、联盟资源和服务的共享协调工作、相关活动的筹办和组织工作等;

(三)完成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副理事单位出席方有效;会议采取轮值制,由理事长、副理事长轮流主持,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有效。

第二十三条 联盟设计专项经费账户,接受社会捐助,允许在合法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获得收益,并将所有收入用于联盟内部各类活动。建立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使用办法,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于联盟成立之日生效,解释权归东莞市学前教育发展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东莞市学前教育发展联盟理事会研究决定。